Article 35
In force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为旅(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和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
班车、包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超定员载客;
(二)班车客运经营者违反规定在站点外上客或者装载行包;
(三)无故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变更车辆运输,或者甩客;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或者争道、抢道;
(二)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或者到站不停;
(三)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或者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
(二)无故拒载、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三)超出核定的区域经营,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四)巡游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以及卫星定位装置等信息化管理设施;
(五)巡游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者放置服务监督卡;
(六)巡游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