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以及营运服务规范从事营运,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因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或者暂停运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在相关公交站点以及车辆上公布线路和站点调整、暂停运营信息。因突发事件需要临时调整线路和站点或者暂停运营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