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发展公共汽车客运,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公共汽车停车场、枢纽场站、首末站、中途停靠站以及电动公共汽车充换电设施等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涉及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偿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鼓励和支持利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根据设施功能依法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综合开发的,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相关设施规划建设需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公共汽车枢纽场站等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优先保障场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出行结构、交通流量等因素,优化公共汽车线路、站点以及运力,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推进公共汽车客运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运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汽车票价,对于因执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保障重大活动以及其他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适当给予财政补贴、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