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从事客运经营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当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前款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