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停车位取得的收益,属于公共收益。停车费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可以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利用建筑物防空地下室、建筑物共用设备层建造、划定的车库、车位,谁投资谁受益,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车库、车位使用人对停放的机动车辆有安全保管要求的,由车库、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安全保管合同,约定保管费用,保管费用归物业服务人所有。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