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落实服务质量主体责任,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二)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并及时更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公示的信息;

(三)负责物业公共区域、共用部位、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建立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使用、管理、维护档案;

(四)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六)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毁绿占绿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七)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高空积雪、冰柱坠落、墙皮脱落、高空坠落、地面坑陷等安全隐患,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并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八)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九)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车辆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十)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防设施建设及维护使用工作;

(十一)做好共用部位环境卫生、化粪池清理、冰雪清扫、绿化养护、楼面亮化等工作;

(十二)做好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隐患消除等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