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瓶装燃气配送时同步对用户的用气环境、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瓶装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通知用户限期整改,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用户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停止供气;用户完成整改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一)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软管、阀门等配件的;

(三)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餐饮等行业的烹饪场所使用和存放瓶装燃气的数量超出国家规定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禁止的其他情形。

瓶装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不得提供燃气:

(一)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或者储存瓶装燃气的;

(二)在住宅小区的车棚、车库、储物间使用瓶装燃气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瓶装燃气经营者入户安全检查的。

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瓶装燃气经营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