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一)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

(二)按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的要求,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听取代表意见;

(三)必要时,组织有关代表赴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