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4,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4年4月23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一)永嘉昆曲传统表演艺术;
(二)永嘉昆曲代表性剧目、剧本、音乐、声腔、曲谱;
(三)永嘉昆曲脸谱、盔头、服饰、化妆、布景、道具、乐器等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
(四)永嘉昆曲相关历史档案、文献资料、音像资料以及文化空间;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永嘉昆曲相关资源。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展永嘉昆曲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永嘉昆曲保护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嘉昆曲保护有关工作。
文联、社科联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永嘉昆曲保护相关工作。
市文化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永嘉昆曲资源档案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系统。
其他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永嘉昆曲资源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并及时告知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
对永嘉昆曲濒危资源,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实物收集、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抢救性保护。
鼓励和支持永嘉昆曲代表性传承人、演职人员通过从艺生涯(工作)自传、口述历史、表演影像等方式,记录永嘉昆曲传承发展轨迹,为永嘉昆曲保护提供研究素材。
市、永嘉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与高等院校、艺术院校等加强合作,设立教学实践基地,合理安排永嘉昆曲传习班次时间、规模,促进永嘉昆曲后备人才培养和代际传承。
支持永嘉昆曲代表性传承人成立工作室,开展收徒传艺,传承永嘉昆曲优秀剧目和表演、作曲、演奏等技艺。
建立永嘉昆曲演职人员转岗培训制度,引导和支持退出工作岗位的演职人员从事创作编导、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学培训等活动。
支持国有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探索绩效工资增量、市场收益奖励,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鼓励永嘉昆曲演出团体探索实行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方式,创作、编排、演出永嘉昆曲优秀剧目。
鼓励通过开展征集新创、整理改编等方式推出永嘉昆曲优秀剧本。
支持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创作、传播适宜线上观演的永嘉昆曲剧目及其影视动漫作品。
鼓励推出融合永嘉昆曲文化元素的旅游演艺项目和主题旅游线路,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永嘉昆曲文化衍生产品,并将永嘉昆曲元素融入本市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民间习俗以及重大活动,展示传播永嘉昆曲。
支持高等院校开设永嘉昆曲课程。
鼓励永嘉昆曲代表性传承人、优秀演职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开展辅导培训。
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等建立永嘉昆曲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对获得国家、省艺术基金资助的永嘉昆曲项目和获得国家级奖项、国际性奖项的永嘉昆曲剧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奖励等配套支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永嘉昆曲保护事业捐赠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永嘉昆曲保护公益活动提供场地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媒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