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研究制定就业发展规划和就业促进政策,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落实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劳动力就业状况和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调查、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