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机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统筹布局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和服务力量,形成覆盖城乡、便捷可及的就业服务圈,采取措施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居民的就业状况,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并依法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优先纳入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相应工作人员做好有关就业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