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省示范区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示范区建设督查,协调并督促议事协调机构议定事项和示范区建设重点工作落实,定期对示范区建设工作开展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对示范区建设督查考核涉及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拒报、瞒报、漏报。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