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完善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补助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合理规划布局城乡学校,优化走读接送、寄宿等配套服务,推动优秀教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缩小城乡、学校间的教育差距。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人民群众的就学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规模,推进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提升县域高中整体办学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规划、建设和保障工作,推进特殊教育向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延伸,推动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融合发展,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普惠性人力资本提升机制,发展继续教育,加强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工作,建设学习型社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