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构建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增值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发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同规模企业的优势和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完善创业激励政策,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加大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投入,强化国有资本推动共同富裕战略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