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