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依法划定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活动的;
(二)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砂、淘金、建房、建窑、建坟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