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