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约用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用水定额,审批许可水量。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