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市加强与我国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服务机构的合作,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建立健全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建设多种形式的投资促进平台。

市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统筹本市在境外设立的贸易投资网络、产业园区,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机构等资源,加强与外国企业、中资企业境外机构、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等的交流对接,加大境外招商引资力度,拓展招商引资渠道。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