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举办农业技能、职业技能、创业就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培养农业生产经营、农村电商、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成人教育学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开设涉农专业及课程,开展农业农村人才培养。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