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居民(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协助辖区各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指导和监督辖区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
(四)引导业主、业主委员会如实反映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相关情况;
(五)配合政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