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健全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每年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党组织、网格员等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测评,推进动态信用计分管理,面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应当录入信用信息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