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明示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方案;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位置及面积;
(五)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位置及面积;
(六)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位置、数量及权属;
(七)规划公共绿地的位置和面积;
(八)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