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装饰装修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服务区域,阻碍装饰装修施工;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以及材料搬运人员。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装饰装修期间,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必要的检查。

装饰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