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划定了缓冲区的世界遗产,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缓冲区保护管理工作,确保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有效保护和世代传承。

世界遗产缓冲区禁止开展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建设项目。

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世界遗产缓冲区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清单目录组织实施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