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世界遗产地开展下列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

(一)设置商业广告、举办商业展览等活动;

(二)开展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教育实践、商业影视拍摄、演艺演出、节庆赛事等活动;

(三)原住居民在遵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不破坏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前提下,在不扩大原有生产生活活动范围条件下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

(四)在城镇开发边界和城镇建成区、传统自然村落、居民集中安置点范围内,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的活动;

(五)已建能源、交通、水利、民生、旅游等设施在不扩大规模、不改变性质、不新增占地前提下的更新、维护和改造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