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的;

(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三)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植树造林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限完成造林任务的;

(四)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五)盗伐森林、林木的;

(六)滥伐森林、林木的;

(七)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

(八)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的;

(九)人为造成森林火灾的;

(十)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