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进行开山活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进行烧荒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项,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项,擅自放生境内野生动物的,责令限期捕回,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项,在指定的区域或者路线以外露营、攀岩、探险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九曲溪干流内游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项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