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娱乐场所和旅店、网吧、酒吧、会所、洗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巡查制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致使在其经营场所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场所予以处罚:

(一)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下(含五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上十人以下(含十人)的,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含二十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二十人以上的,或者一年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二次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