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轨道交通工具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吸毒人员从事上述活动。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轨道交通工具等,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发现有吸毒行为的,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