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确定立法计划前,应当将计划草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某一事项正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已经将其列入立法计划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避免就同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临时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计划的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