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查验、交接等相关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建档保存的资料;

(三)在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保存的业主信息资料;

(四)属于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能耗费用及其交纳记录资料;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移交物业管理期间账本、凭证等主要财务资料的复印件。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