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情况,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二)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三)配合做好业主大会成立的相关工作;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工程检查、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吸收采纳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