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五)制定共有物业和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及财务预决算方案、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八)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