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固定献血屋(点)设置的协调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建、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放点,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置固定献血屋(点)或者流动献血车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