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或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