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日期和实施日期。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东莞人大网和《东莞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