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丰富立法形式,并根据内容选择适当的立法体例,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立足解决东莞问题,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