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