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

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会议进一步审议。

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