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市人大信息网以及《西江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