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第一年度内制定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在每年的十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立法计划,年底以前完成。

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