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以及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处理技能,保障未成年人乘车安全。
校车运载未成年人时,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并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