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增强未成年人防范侵害的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预防、报告和处置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未成年人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未成年人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