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农业农村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该渔业水域、渔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渔港、渔业船舶、渔机具、渔药、有害水生动植物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