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渔业行政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的,没收渔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天然水域占为己有,向渔民收取费用或者分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生产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渔业养殖生产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渔药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六)引进水产苗种未经检疫的,责令检疫,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没收不合格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