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工作部署、业务指导、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相关工作。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