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反分裂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言行的;

(二)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民族歧视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Local Regulations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