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干部教育、国民教育和社会宣传教育。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列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中小学校课程计划,并加强对各中小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训。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各类宣传媒体作用,利用县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民族团结进步节、各民族传统节日等广泛宣传民族事务政策、民族团结进步先进模范事迹。
自治县各族公民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思想和优秀传统文化。
Local Regulations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