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健全地方气象服务体系,将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气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